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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323号 (2)

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9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圆圆

代理审判员  黄慧珊

人民陪审员  邓志能



二0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晓明


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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