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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448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448号
原告:梁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被告:廖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梁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79年相识,1981年3月6日在广州市荔湾区昌华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都不错。1983年6月29日生育儿子梁某熙。1999年被告有外遇,经常早出晚归,对家庭事务及孩子生活不理不问,导致夫妻感情越来越差。被告于2000左右提出离婚,但因我认为孩子在读书,遂未同意。2000年8月被告搬离住所至今,再没有出现过,我亦无法联系到被告本人。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廖某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梁某与廖某于1979年自由恋爱,1981年3月6日登记结婚,并于1983年6月29日生育儿子梁某熙。2000年前后夫妻感情破裂,廖某约于2000年底离开梁某及其儿子梁某熙,自此音信全无。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需要双方共同维系。廖某在2000年底离开梁某后再未出现,此举伤害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实际已无法培养和延续感情,夫妻感情实际已经破裂。现梁某要求与廖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廖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广明
代理审判员 白 晶
人民陪审员 肖伟志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月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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