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160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160号



原告:广州市某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荣,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亮,男,汉族,*年*月*日。

原告广州市某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风公司)诉被告李某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荣、被告李某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某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3年4月19日入职原告处,岗位是普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休息四天,基本工资是1600元。入职后差不多一个月,即2013年5月16日,原告召集新进厂的李某亮,唐杰龙、韦健华、唐新勇等共七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将书面劳动合同发放给被告等人要求其签订。其他六人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只有李某亮拒绝签订。李某亮说凡是能约束到他的合同他一律不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一直拒签。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我国的相关劳动法规及司法解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不在用人单位,且是由于劳动者自己不肯签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2013年8月4日下午被告提出请假,但却等到8月8日才来公司,并且把劳监大队的人员带到原告处,理由是原告未支付工资给被告,后经劳监大队的调解,且被告的理由是要回家,不想干下去了,故原告将工资结清。原告并没有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被告上班期间原告是按照每天上班为8小时,另超时加班支付加班工资,故被告要求加班工资根本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

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查清实事求,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不服该裁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穗荔劳人仲案(2013)890号裁决书,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50元;2、无需支付被告2013年5月19日至8月8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250元;3、无需支付被告2013年4月19日至8月8日超时及休息日加班费共5112.9元;4、无需支付2013年6月1日至8月4日的高温补贴共320.69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