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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160号 (4)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广州市某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向被告李某亮支付2013年4月19日至2013年8月8日的加班费5112.9元。

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广州市某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向被告李某亮支付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8月8日的高温津贴328元。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某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 莹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帼颖


付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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