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116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116号
原告::广州某某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润,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某禄,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州某某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黄某年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立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某禄律师、被告黄某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一、“2000年3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止(以下简称2000年合同)”、“2008年1月1日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以下简称2008年合同)”两份劳动合同是黄某年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利用副总经理之便,盗用公章伪造的,我司与黄某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司与员工签订的所有劳动合同都没有《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出现在劳动合同上不合常理。2000年合同有“试用期工资”和“社会保险”二项内容,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没有“试用期工资”,2000年《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内容也没有“社会保险”,当时认为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无需作为内容体现在合同条文上。此外,既然己签2000年合同,2008年合同再约定“本人于2000年某月份入职”,系画蛇添足。二、黄某年在2011年4月6日从广州某科学公司领取档案到广州市海珠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失业登记,2000年3月1日至2011年4月6日期间被告与广州科学软件公司同时存在劳动关系。三、我司同意黄某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认同以“社会保险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综上,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2000年合同、2008年合同二份合同为无效合同。2、确认2000年3月1日至2011年4月6日黄某年存在双重劳动关系,2011年4月7日至2013年8月7日我司与黄某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黄某年辩称:一、我与某某公司在2000年和2008年签订了“2000年合同”及“2008年合同”的两份劳动合同。某某公司声称的劳动合同印章和民事合同印章只是公司普通的名称章,均代表某某公司,无使用范围和效力的区别。“试用期工资”和“社会保险”出现在劳动合同上合法合理,《劳动法》和1999年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有所规定。在2008年合同中,黄某年与某某公司法人李某润协商一致,附加三点内容并加盖公章确认,并无不妥。我的职权并不包括公司印章的管理及使用,无法盗用公章,两份合同的公章及私章均有李某润本人加盖,两份劳动合同真实有效。二、2000年广州某科学公司解散,我的档案不知去向,无法开具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011年初,我寻回档案,根据海珠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指引,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2000年3月1日至2011年4月6日,我与广州某科学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三、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00年3月1日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前,但某某公司仅缴纳了2011年4月至2013年8月的社保费,另在劳动仲裁期间,某某公司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单方自2013年9月起对黄某年停发工资和停缴社保医保,我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14日,黄某年向广州某科学公司提出停薪留职申请,同月29日,广州某科学公司同意黄某年提出的停薪留职申请。
2001年9月29日,广州某科学公司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2003年8月15日,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润任命黄某年为公司副总经理,并向公司全体员工通报。通报中写明,黄某年“协助我和支持各部门、各分公司的工作”。
2013年8月12日,黄某年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1、黄某年与某某公司所签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2、要求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4000元。
2013年9月2日,某某公司作出《关于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黄某年在2013年8月5日发工资后没有上班属于旷工,其工资自旷工之日起停发。如想继续缴纳社会保险,黄某年应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把款项送交公司代缴。黄某年何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2013年9月3日,黄某年增加仲裁请求,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成立,2000年6月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2013年9月10日,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子佑签收黄某年的《增加劳动争议请求事项申请书》,并在仲裁庭审过程中表示没有解除与黄某年的劳动关系,何时解除黄某年的劳动关系按仲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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