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247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247号



原告:陈某甜,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欧某文,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洁,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毕某良,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陈某甜诉被告江某洁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甜及其委托代理人欧某文,被告江某洁其委托代理人毕某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甜诉称:被告是原告长女,双方不在一起居住,近年以来,因原告年龄增大而且识字不多,委托被告代为去银行领取退休金以及取款等事项,被告利用原告的身体不便以及文化程度有限,以及少报退休工资数额、增加开支、隐瞒实际金额等手段,长期侵占原告的退休工资高达4万元、侵占原告银行存款23000元;2007年原告长子江某华死亡后,其社保退费2万元本应由作为唯一继承人的原告领取,但是被告竟然私自侵吞。另外,被告以旅游名义,骗取原告的金项链4条、戒指三只。经原告报警并由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华林街司法所调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归还其侵占的所有款和物,但是,被告却拒不履行该司法调解书。

综上所述,被告采取恶意欺瞒、私自盗取等方式,侵占原告的财产,违法了相关法律规定,应该依法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退休金4万元,长子江某华死亡后的社保退费2万元、原告存款23000元以及金项链4条、戒指三只。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江某洁答辩称:被告根本没有拿原告退休金4万元,江某华死亡后的社保退费2万元、存款23000元以及金项链4条、戒指三只,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我弟弟江先强长期坐牢,2007年出狱后没有工作,与原告一起居住,长期用原告的退休金,本案是江先强以母亲的名义虚构事实、无中生有起诉被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确认被告是原告的女儿,原告陈某甜的丈夫江某德、儿子江某华、江某伟已去世,现有大女儿江某洁、小女儿江某仪、儿子江先强。原告陈某甜起诉认为被告拿了原告的退休金、长子江某华的社保退费、存款及金项链、戒指等。被告江某洁抗辩根本没有拿母亲的退休金、存款和江某华的社保退费,原告的退休金、存款都由江先强掌握,江某华的社保退费划入原告的账上,被告根本没有可能拿该款,原告的金项链、戒指等在妹妹江某仪处保管。庭审时,原告陈某甜当庭确认原告的退休金在自己处,没有存款,长子江某华的社保退费存入自己的账户。被告提供2013年1月15日广州市荔湾区华林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编号:(2013)荔华民调字第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原告与江某仪达成协议:1、陈某甜现将金饰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对金耳环、一只金戒指自愿存放在女儿江某仪代为保管。2、陈某甜退休金的银行存折由陈某甜本人自行保管,并无其他银行存折放在女儿江某仪手中。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某甜提供的户籍登记表、陈某甜的银行存折、存款回执、记账清单、报警回执;被告提供的广州市荔湾区华林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编号:(2013)荔华民调字第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为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陈某甜主张被告返还原告的退休金4万元,长子江某华死亡后的社保退费2万元、原告存款23000元以及金项链4条、戒指三只,但原告陈某甜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占有了原告上述财物,应承担不利后果。且原告陈某甜在庭上也当庭确认原告的退休金在原告自己手中,没有存款。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拿了江某华死亡后的社保退费2万元。从广州市荔湾区华林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编号:(2013)荔华民调字第1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反映原告的金饰由其女儿江某仪代为保管,陈某甜的退休金自行保管,故根据原告陈某甜提供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并不能证明被告占有了原告的上述财物,原告陈某甜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甜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38元,由原告陈某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李莹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瑾


李月娇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