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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97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97号



原告:魏某某,女,汉族,1980年12月13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
委托代理人:利某某,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汉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日华适用简易程序,201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利某某、被告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3月6日在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也未生育子女。2012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确已破裂,经协商一致,共同到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离婚证(离婚证字号:)。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如下:“双方共同财产大亚湾西区某某房(即惠州大亚湾西区某某房(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33000**号、第33000**号),现协商归男方卢某某所有,由男方卢某某付给女方魏某某现金人民币13万元,此款在2013年9月30日前付清,如违约,每月付违约金,按余额的百分之三计算。同时女方有权按市场价出售西区某某房,余额从出售房款中扣除。女方房产证在男方付清十三万元整后再归还男方”。《离婚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并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仍分文未付。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各方均应遵照执行。现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13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每月3%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资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地产权证,人口信息等,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被告卢某某辩称:按照我和原告签订的协议,我承认是欠了原告13万元,但目前我经济困难比较困难,之前因为买这套房子我现在仍欠了人家十几万元,所以现阶段我没有办法还款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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