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4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4号
原告: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7年1月12日,住河南省舞钢市。
。41623195603170336原告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日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受托为某某小区(以下称“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原告服务的某某小区4栋102号房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7.78平米,系高层住宅。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并;经大亚湾区物价局审批备案及相关约定,该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为1.2元/平米,即被告每月需向原告缴交管理费140元,截止2013年10月,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520元、停车费1800元、原告代被告缴纳的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的水费394元、电费1885元,共计6599元,逾期付款滞纳金734.3元(按每日万分之四计),合计7333.3元。该欠费虽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自2012年4月起按每月14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判令被告自2012年4月起按每月1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经由原告代缴纳的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的水费394元、电费1885元;3、判令被告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全部欠费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名称变更通知书;2、身份证;3、前期物业服务协议;4、入伙通知书、承诺书;5、物价局监制的收费公示栏及停车收费标价;6、原告带被告缴纳的水、电费用票据;7、截止2013年10月的欠费明细表;8、律师函及签收记录;9、关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关于大亚湾某某园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复函》及通知。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被告李某某辩称:2010年9月份我向某某开发商买了一套房子,2011年底我就搬进去,后发现大厅的地板发热,与物业公司沟通,他们说是因为房子下面有两台变压器。导致我们房子的温度达到了34度。我们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果后找了房地产公司,然后房地产公司在我阳台打了两个孔散气。虽然有一定的改善,但是造成的噪声严重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后面他们又在我们主卧的下面装了一个风扇,但是风扇启动的噪声更加让我们无法正常休息。因为事情一直都没有得到解决,所以我在2012年5月份开始就没有再交物业管理费。因为变压器的事情我们找了很多相关部门沟通,后面开发商在我们的房子上下两层做了两层吊顶但是没有任何效果。在这件事情上我是有欠费,但在事情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我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于2006年5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是位于大亚湾区某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于2010年9月购买某某小区4栋102号房,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7.78平米,11月29日入伙居住。2010年11月29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一份,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于2010年11月29日入住某某小区4栋102号房屋;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每月10日前交纳本月的服务费用,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收取人民币1.2元;三、违约责任:被告应按时交纳本协议规定的各项费用,如逾期交纳,原告有权要求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原、被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自2010年5月份开始,被告未再向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至2013年10月份止,被告共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520元、停车费人民币1800元,原告代缴纳水费人民币394元、电费人民币1885元。
另查,2009年9月2日,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原告申请,大亚湾区物价局同意原告某某小区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按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备案(小高层住宅),露天停车服务费小汽车100元/辆/月。原告按照此标准向被告收取物业服务费和停车费。
以上事实,根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名称变更通知书;身份证;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入伙通知书、承诺书;物价局监制的收费公示栏及停车收费标价;原告带被告缴纳的水、电费用票据;截止2013年10月的欠费明细表;律师函及签收记录;关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关于大亚湾某某园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复函》及通知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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