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8号
原告:杨**,男,汉族,1963年11月14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342201196311143**。
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杨**负担。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