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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0号
原告:惠州市大亚湾**实业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区。
负责人:纪**,经理。
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区。
法定代表人:廖**,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大亚湾**实业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实业发展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大亚湾**实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25元,减半收取7662.5元,由原告惠州市大亚湾**实业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徐 黎
审 判 员 李海仁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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