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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2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2号



原告:李**,男,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431024198204194***。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负担。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徐 黎
审 判 员 李海仁


二○一三年三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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