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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9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9号



原告:张**,女,汉族,1974年3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双牌县,身份证号码:432929197403010**。
被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徐 黎
审 判 员 李海仁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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