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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3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38号
原告: 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地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肖**。
委托代理人:朱**,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女,汉族,1960年4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身份证号码:370402196004240**。
委托代理人:陈**,女,汉族,1983年5月6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5121198305063**。
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诉被告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17528元;三、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及解除合同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5日,原告**公司与被告李**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大亚湾区**园第1幢1503号房屋,总价款为350554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即签订合同日付清购房首期款175554元,2010年10月6日前付清第二期购房款105000元,余款70000元于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原告于合同签订后共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45554元,余款至今未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预售商品房合同在房管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其预售登记号为10B2**。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0年7月5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依据合同号为10B2**),同时注销该房屋的预告登记号(预告登记号为3300009**),并共同向大亚湾区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被告李**已经支付给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的购房款245554元,原告不予退回,用于支付被告购买由原告开发的位于大亚湾区**园第1幢一单元1603号房屋和1703号房屋。具体购房款数额由原、被告双方自行结算,依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案件受理费119元由被告李**负担,执行费及其它解除合同所需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为准)由被告承担。
四、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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