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73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73号
原告:辛**,男,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身份证号码:13042719810815**。
原告:王**,女,汉族,1977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身份证号码:41292819771029**。
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王**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辛**、王**负担。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三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