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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99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99号
原告:罗**,男,布依族,1978年8月7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522728197808073**。
原告:杨**,男,汉族,1989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身份证号码:513901198910236**。
被告:惠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李**。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杨**诉被告惠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罗**、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罗**、杨**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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