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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5号



原告:周**,女,汉族,1979年4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惠东县,身份证号码:441323197904011**。
原告:唐**,男,汉族,2010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东县,身份证号码:44132320100920**。
法定代理人:周**,系原告唐**的母亲。
原告:唐**,男,汉族,1937年3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身份证号码:522101193703012**。
原告:申**,女,汉族,1948年2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22101194802192**。
被告:胡**,男,汉族,1977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身份证号码:440923197705280**。
被告:胡**,男,汉族,住址同上。系交通肇事车辆的车主。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支公司。住所:惠阳区淡水镇。
负责人: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唐**、唐**、申**诉被告胡**、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唐**、唐**、申**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唐**、唐**、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63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383元,由被告胡**、胡**共同负担。上述款项经本院批准缓交,被告应负担部分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直接缴纳。








审 判 长 钟浩龙
审 判 员 朱会东
代理审判员 古朝晖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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