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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少民初字第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少民初字第1号



原告:谷**,男,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仁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被告:胡**,女,汉族,1979年9月17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区,现住惠州市大亚湾区,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M130**(*)。
原告谷**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原告谷**与被告胡**离婚;二、婚生子女由原告谷**负责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在原告抚养子女期间,被告享有探望的权利;三、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份,原告谷**与被告胡**认识,不久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5年3月19日生育长子谷**,2006年9月24日生育次子谷**。2008年11月18日,原、被告在大亚湾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谷**与被告胡**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儿子谷**、谷**由原告谷**抚养,被告胡**按月向原告共支付抚养费500元至被抚养人年满18周岁为止;
三、原告谷**抚养谷**、谷**期间,被告胡**享有探望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谷**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徐 黎


二Ο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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