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惠湾法少民初字第3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少民初字第3号
原告:何**,男,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1301197709100**。
被告:黄**,女,汉族,1978年3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4132119780318**。
原告何**诉被告黄**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何**由原告抚养随原告生活,并承担抚养费;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 2011年2月11日,原告何**与被告黄**在大亚湾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经原、被告协商,双方婚生女儿何**(2000年1月28日出生)由被告负责抚养,儿子何**(2005年7月22日出生)由原告负责抚养。2012年12月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与被告黄**婚生女儿何**变更由原告负责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在原告抚养女儿期间,被告享有随时探望的权利,但需提前通知原告,原告应予协助。
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