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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少民初字第4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少民初字第4号
原告:戴**,女,汉族,1983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惠东县,身份证号码:441323198304237**。
被告:谢**,男,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1301198403063**。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诉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戴**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戴**负担。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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