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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7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7号
原告:许**,男,汉族,1983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身份证号码:441302198309236**。
委托代理人:王**,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罗**。
被告:**公司惠州炼油分公司,住所地: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董**。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中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惠州炼油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0.5元,由原告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周 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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