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8号



原告:许**,男,汉族,1983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身份证号码:441302198309236**。
委托代理人:王**,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
被告:惠州**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TEDDY **。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中国**建设有限公司、惠州**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5元,由原告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李海仁
审 判 员徐 黎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