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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3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3号
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余**。
委托代理人:吴**,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女,汉族,1968年10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362431196810096**。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4元,由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勇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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