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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19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19号
原告:陈**,男,汉族,1940年5月25日出生,住惠州大亚湾。
被告:邹**;女,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住惠州大亚湾,现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诉被告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6日13时30分左右,原告在大亚湾**游乐场找人聊天时与被告邹**发生争吵,之后原告忍不住就打了被告邹**的脸一巴掌,被告邹**就在游乐场拿起塑胶凳子将原告砸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脑震荡,住院治9天,用去医药费5075.5元。现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邹**支付原告陈**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共计707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是原告先骂人并先动手打被告的,但被告愿意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邹**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陈**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陈**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周 勇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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