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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3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31号



原告:乌**,女,蒙古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150102197111232**。
被告:惠州市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辜**。
委托代理人:刘**,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乌**诉被告惠州市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11年4月18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大亚湾“**花园”第9幢2101房。该购房合同是在被告提供虚假信息,违背原告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现要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全部购房款239674元;3.被告支付诉讼费。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双方自愿,合法有效。原告未按合同付款义务支付房款,构成严重违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4月18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大亚湾“**花园”第9幢2101号房,建筑面积129.82平方米,总价794674元,原告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39674元,余款未付,遂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乌**与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致同意解除《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号:粤房地预登330002**,预售登记号:11A**;
二、原告乌**支付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原告乌**已支付的购房款239674元在扣除违约金后,余款209674元由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解除合同备案登记后7日内退还原告乌**;
三、本案受理费2448元及案件执行费、合同解除备案登记费用由原告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周 勇

二○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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