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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33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33号




原告:吴**,男,汉族,1953年10月20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230506195310201**。
被告:惠州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叶**
委托代理人:王**,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诉被告惠州市**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租用原告汽车吊机施工,共计租赁费用86400元。被告于2012年6月6日出具结算单,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采用欺骗手段开具了一张空头支票,至今未付款。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86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事实及欠款数额没有异议,现因至今困难,请求暂缓三个月返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于2013年4月29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欠款86400元。若到期不还,则从2012年7月16日起按实际欠款数额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为止;
二、诉讼费98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周 勇

二○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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