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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94号(2)
二、解除合同产生的法院执行费、解除备案登记费等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45.26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李海仁
审 判 员 徐 黎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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