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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86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86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韩**,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身份证号码:13020319571102**。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4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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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李海仁
审 判 员 徐 黎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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