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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9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90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韩**,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伍**,女,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44030119660314**。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7.88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勇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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