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2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21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陈**,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梁**,女,汉族,1987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身份证号码:411627198711238**。
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5日,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花园16栋805房,总价为385811元,采取按揭付款的形式支付。现被告在支付了首笔款项155811元后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称因为房屋朝向选择错误,现要求解除合同另购其他朝向房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一致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号为:11E1**,预告登记号: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32**);
二、被告梁**已付房款155811元,此款在**花园14栋放盘后15天内转为14栋12楼东南朝向二房的首期款,建筑面积单价按5057元每平方米执行。原**花园16栋805号房的维修基金4912元在**花园16栋805号房的合同备案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给被告梁**;
三、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诉讼费、执行费、解除备案登记费等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勇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