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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6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61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大亚湾,组织机构代码:6682157**。
法定代表人:巫**。
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企业注册号:441300000003**。
法定代表人:郑**。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大亚湾**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大亚湾**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大亚湾**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3380元,予以退回1690元。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钟新宏
审 判 员 朱会东
代理审判员 古朝晖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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