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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8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85号



原告:**化学实业(惠阳)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大亚湾区。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代理人: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学实业(惠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3年4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3年4月16日,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被告惠州**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无反诉请求,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31.73元,由原告**化学实业(惠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森洪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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