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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3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3号



原告:粟**,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身份证号码:43302919640319**。
原告:张**,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会同县,身份证号码:433029196603012**。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查**,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演达一路,企业注册号:441300000007**。
负责人:陈**,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445121198608282**。
本院在审理原告粟**、张**诉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粟**、张**于 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粟**、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粟**、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粟**、张**负担。原告粟**、张**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受理费交纳到本院。







审 判 长 钟浩龙
审 判 员 朱会东
代理审判员 古朝晖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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