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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53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53号



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大亚湾,组织机构代码:690526**。
法定代表人: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女,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汉寿县,身份证号码:43072219901204**。
被告:石**,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沅陵县,身份证号码:431222198906081**。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1元,由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新宏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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