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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6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65号



原告:惠州**滤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镇。
法定代表人: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大亚湾**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组织机构代码:736196**。
法定代表人:郑**。
委托代理人:何**,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滤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大亚湾**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从2011年4月份开始,被告向原告下订单订购滤材产品,月结90天,原告向被告送货并由被告验收,2011年4月至10月份止共发生货款人民币495368.16元,已付215879.56元;但到2012年2月至10月份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79488.6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要求付清货款,但被告至今未付。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79488.60元及利息20511.40元(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时止)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60099元,被告在2013年6月10日前付清给原告,原告放弃利息,逾期付款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欠款之日(2012年10月1日)起计收利息至付清款日止。
二、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450元,原告预交5800元,予以退回2900元,被告应负担的1450元在2013年6月10日前与以上货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原、被告同意本协议经双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钟新宏
审 判 员 李森洪
审 判 员 谢学炎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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