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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94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94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6911962**。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区,组织机构代码:7081994**。
法定代表人: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身份证号码:410303196807161**。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元,由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钟新宏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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