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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0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05号



原告:**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负责人:郭**,行长。
委托代理人:汪**,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女,汉族,出生日期:1966年8月15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阆中市,现住四川省阆中市,身份证号:511381196608155**。
委托代理人:何**,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四川省阆中市,现住深圳市坂田,身份证号:51293019720212**。
原告**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以下简称**大亚湾支行)诉被告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新宏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亚湾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曾**、被告何**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亚湾支行诉称,2010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JDYAA20102089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发放个人购置住房贷款340000元,约定从原告实际放款日12个月内,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下浮30%计息。合同签订时实际使用的月利率为3.465‰,实际发放贷款时,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原告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相应调整利率,不再通知被告。贷款期限15年,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房贷利率水平上加收50%。被告以其购买的位于惠州大亚湾**花园7栋一单元101房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2010年5月4日,原告如约发放了贷款,然而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截至2012年12月15日,被告已累计5个月未按时足额还款,逾期本金9430.58元、逾期利息5864.88元、逾期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303.01元、尚有借款本金余额279555.52元,合计295153.99元。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附件一第三条的约定,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方有权宣布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并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另外,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8258元(根据本息金额295153.99元,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计算),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附件一第七条约定,应由被告承担。
上述逾期贷款,原告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债权,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编号为JDYAA20102089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88986.1O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暂计至2012年12月15日的利息、罚息为人民币6167.89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18258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13411.99元;5、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花园7栋一单元101房、建筑面积103.75平方米(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330002**号)房产变现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负责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借据,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合同关系及借款的数额340000元和合同约定内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3、房地产权证及他项权证,拟证明被告以其房产为借款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4.本息清单,拟证明被告违约欠款的事实;5. 代理费发票、律师费用计算说明,拟证明原告已支付律师费用18258元。
被告庭审中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属实,但我方有其他个人原因,且双方沟通方面存在不足。因此我方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支付律师费。我方正积极通过其他第三方来接手所购房产,办理过房手续,以归还原告欠款。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JDYAA20102089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发放个人购置住房贷款340000元,约定从原告实际放款日12个月内,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下浮30%计息。合同签订时实际使用的月利率为3.465‰,实际发放贷款时,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原告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相应调整利率,不再通知被告。贷款期限15年,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房贷利率水平上加收50%。被告以其购买的位于惠州大亚湾**花园7栋一单元101房(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330002**号)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330001**号)。合同签订后,2010年5月4日,原告如约发放了贷款340000元,然而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截至2012年12月15日,被告已累计5个月未按时足额还款,逾期本金9430.58元、逾期利息5864.88元、逾期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303.01元、尚有借款本金余额279555.52元,合计295153.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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