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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06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06号



原告:惠州市大亚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企业注册号:44130000013**。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44138119841207**。
被告:李**,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惠州市大亚湾,身份证号码:44252119670102**。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大亚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大亚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大亚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大亚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14元,由原告惠州市大亚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新宏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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