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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16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16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组织机构代码:7701572**。
法定代表人: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临澧县,身份证号码:430724199006151**,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余**,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石首市组,身份证号码:42108119751012**。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新宏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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