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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三初字第10号(2)
一、原告黄**与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1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亚湾区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号为:**园第6幢1层110号商铺)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及合同备案登记。
案件受理费4746元,由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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