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惠湾法民三初字第2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三初字第21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大亚湾区,组织机构代码:7879905**。
法定代表人: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欧**,男,1946年10月10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E4595**(*)。兼为被告李**委托代理人。
被告:李** ,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衢州市,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330821198308184**。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0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预售的**湾**花园7栋4号,建筑面积235.1㎡,价款2434874元,被告在付款1564874元后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拒绝付余款87万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现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承担合同产生的费用和违约责任。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2011年11月10日签订的10E0**《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惠湾房预许字(2010)第0**号)。
二、被告自愿支付486974.8元违约金给原告,由原告在已收取的房款中扣除。
三、被告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解除合同后的手续,相应费用由被告承担,由原告在已收取的房款中扣除;如被告拒绝提供协助义务,原告有权再扣除被告的486974.8元违约金,同时赔偿因另售他人而不能签约需由原告承担支付的违约金。
四、原告在办理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手续,扣除应扣款后30个工作日内退回被告的购房款余款。
案件受理费4302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在已收取的房款中扣除。
原、被告同意本协议经双方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李森洪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晓华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