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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1号



原告:黄**,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身份证号码:43230119720706**。
委托代理人:文**,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0219721216**。
被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曹**。
委托代理人:刘**,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黄**诉被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6日、2013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文**、蒋**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惠州市大亚湾 “**苑”的第1幢504房以186712元出售给原告,其中首期款为56712元,余款130000元双方同意办理银行按揭;被告于2008年4月18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与被告;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6月16日向被告交齐了首期购房款56712元,被告已于2008年4月18日前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自原告接收房屋至今早以超过180日,被告至今仍未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给原告造成损失不可估量。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已构成违约,应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并支付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低,原告请求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200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2012年10月24日为58814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此状,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 被告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2.被告支付自2008年10月18日至取得房地产权证书之日的延期办证违约金(截止2012年10月24日延期办证的违约金为58814元);3.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未办理产权证的原因是原告未缴纳齐房款造成。在签约当日被告按首期款数额开具收据,但原告在尚欠两万元的情况下拿走收据,原告仅缴纳首期款32110元,相差两万元,被告有权在原告未补缴房款的情况下不予办理产权证;2.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第二条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而被告已于2008年5月27日取得竣工备表,完成了产权确认备案登记手续,**苑小区具备办理产权证客户均已办理。3.原告声称未办产权证造成巨大损失的理由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6日,原告黄**与被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苑第1幢540号房,建筑面积共84.95**方米,总价款为186712元,原告应于2007年6月16日交齐首期款56712元,余款13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被告应当在2008年4月18日前,将具备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如下处理:原告不退房,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两份,分别注明收到购房款56712元以及代收按揭费用750元。2007年6月28日,原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向银行按揭贷款130000元,并以涉案商品房设为抵押物。之后,被告如期交房。因被告认为原告尚欠2万元首期款未付,故一直未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原告至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故原告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如上诉请。
以上事实,根据原告提交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被告辩称原告在尚欠两万元的情况下拿走收据,原告仅缴纳首期款32110元,相差两万元,被告对此负举证责任。因被告未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根据被告于2007年6月16日向原告出具的56712元的购房款收据,本院认定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567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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