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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8号



原告:丁**,女,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332526197504083**。
委托代理人: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郑**。
委托代理人:胡**,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丁**于2013年5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纠纷已协商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050元,本院退回原告525元。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李海仁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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