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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4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45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郭**。
被告:单**,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2022319620706**。
本院在审理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 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0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李海仁
审 判 员 徐 黎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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