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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少民初字第1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少民初字第10号



原告:徐**,男,汉族,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1301197810082**。
委托代理人:范**、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女,汉族,1976年3月26日出生,住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441321197603261**。
委托代理人:方**,男,汉族,1945年3月8日出生,住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442521194503081**,系被告的父亲。
原告徐**诉被告方**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海仁、徐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被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11月18日结婚,于2001年8月8日生下女儿徐**,2006年9月17日生下儿子徐**,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1年1月11日经大亚湾区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婚生子徐**跟随原告生活,婚生女徐**跟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双方各自承担。判决生效后,被告对女儿的生活及学习不理不顾,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直到目前,女儿仍然由原告抚养照顾,为此,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要求被告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但被告置之不理。2012年4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希望被告将女儿接回抚养,被告还是不予理睬。女儿自出生就西区**村生活,目前在西区**小学读书,被告在工厂做工,无法照顾女儿,女儿也想跟原告生活,原告也有能力抚养,为了使孩子能有个较好的环境健康成长,原告特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法院判决:一、判令变更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徐**的抚养权,将徐**判由原告抚养。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10)惠湾法少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2012)惠湾法少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村委会证明、要求被告限期接回女儿徐**的律师函,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被告方**辩称:一、我与原告离婚时,女儿徐**判归我抚养是事实。我与原告结婚十年,在生活与工作方面已经做了一个做母亲应该做的事情。二、原告应该分给我抚养女儿的住房,要有安身之所。法院在判决我与原告离婚时,我没有得到任何财产,我的合理要求得不到公正合理的对待。我现在郑重申明,我女儿由原告抚养到18岁时我才来领取抚养。三、我与女儿户籍所在生产小组每年的经济分配款及土地、住宅地的分配安排,村委会及生产小组都必须主持公道,同工同酬、同等待遇分配给我和女儿,任何人无权领取。四、原告再在这些问题上纠缠,我将提出分家析产的诉讼,并要求分配位于惠阳区大华二路**号的**层楼房(已经被原告卖掉)的资产,还要求原告补偿我这十年作母亲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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