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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少民初字第2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少民初字第20号



原告:沈**,女,汉族,1999年12月27日出生,住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沈**,女,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原告及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罗**,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汉族,1971年11月25 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陈**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告陈**于2013年3月13日向广东省惠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沈**及沈**抚养费纠纷一案,惠阳区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6日作出(2013)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沈**不服已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该案仍在审理中,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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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曾日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柯婧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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