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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少民初字第24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少民初字第24号



原告:李**,女,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身份证号码:M0873**(*)。
被告:徐**,男,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原告李**诉被告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变更原告与被告婚生女儿徐**由原告李**抚养;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1997年3月30日,原、被告在大亚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7月17日生育女儿徐**。2005年9月19日,原、被告在大亚湾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女儿由被告负责抚养。2012年7月1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女儿徐**变更由原告李**负责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在原告抚养女儿期间,被告徐**享有探望女儿的权利。
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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