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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少民初字第2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少民初字第28号
原告:王**,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身份证号码:340204197410042**。
被告:徐**,女,汉族,1980年5月14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130119800514**。
原告王**诉被告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6月28日生了一个女儿王**,目前由原告抚养。因王**在原告户籍地安徽上学,无法适应那边的生活环境,需回被告户籍地上学,原被告双方同意更改王**的户籍,并由被告抚养王**。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把王**的抚养权判给被告;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请求没有异议。
经查:原被告于2003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2004年6月28日生育女儿王**。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06年10月20日在大亚湾民政局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婚生女王**由被告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徐**承担。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周 勇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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