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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3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31号
原告:惠州市**成套设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该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惠州大亚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黄**。
被告二:惠州大亚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马**。
委托代理人:邹**,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负责人:张**。
原告惠州市**成套设备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惠州大亚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惠州大亚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一双方存在长期业务往来,被告一于2010年与原告签订《销售合同》,原告向被告一销售低压柜、高压柜等产品,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60000元,被告一购买该产品用于安装被告二开发建设的**大厦建设项目。被告一应当按约定付款,但被告一并没有在项目完工后按约定付款。时至2012年4月,被告一仍拖欠货款人民币11万元,被告一在一份《关于项目工程付款的联络函》确认存在欠款的事实,此后虽多次少量付款,至今仍有余款6万元未付清。由于原告销售的的产品被被告一安装于被告二处,被告二为实际使用人或受益人,所以应对货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特此起诉,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告**设备公司欠原告**公司货款40000元,被告**设备公司在2013年8月5日付10000元、同年8月31日前付清30000元给原告,以了结双方纠纷,原告放弃对其他被告的主张。
二、如被告**设备公司没有按前款约定如期足额支付款项,由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设备公司负担500元,被告**设备公司应负担部分在2013年8月31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钟新宏
审 判 员 李森洪
审 判 员 谢学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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