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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39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39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大亚湾区,组织机构代码:770157**。
法定代表人: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临澧县,身份证号码:43072419900615**,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柳**,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身份证号码:420922198104208**。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森洪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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