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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62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62号



原告:钟**,女,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身份证号码:440803195705202**。
委托代理人:张**,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大亚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组织机构代码:707864**。
被告:陈**,男,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15221957030**。
被告:陈**,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身份证号码:44152219850605**。
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诉被告惠州市大亚湾**贸易有限公司、陈**、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2年8月初,原告向被告协商要求购买冻品一批,双方达成一致协议。2012年8月16日、17日原告将订金人民币共计500万元支付给被告。被告收取订金后,至今未发货给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己交付的订金,但原告多次上门追收订金未遂。至今,被告仍欠原告人民币共计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24万元。现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订金,损害了原告的权利。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订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算至起诉当天)暂计24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费、保全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至2013年7月12日,被告陈**及惠州市大亚湾**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00万元及原告实现债权的损失计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陈**及惠州市大亚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300万元给原告;于2013年8月31日前付清余款人民币220万元给原告。
三、以上还款计划如没有按时履行,被告陈**及惠州市大亚湾**贸易有限公司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支付给原告。上述所有还款均于惠州市大亚湾区履行。
四、被告陈**及惠州市大亚湾**贸易有限公司还款以银行转账为准,转账至原告如下账号:户名:钟**,卡号:62284500800172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番禺康裕北苑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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